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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7]12号

颁布时间:1997-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鲁地税征字[1994]13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鲁地税征字[1994]16号)同时废止。各市、地要联系本地实际,制定对县、市、区地方水税务局征管工作的具体考核办法,逐级进行考核,以全面提高我省地税征管工作水平。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充分调动全省各级从事征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不断上档次,上水平,全面完成各项税收征管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评比对象和范围

  (一)考评对象:省局负责对各市、地征管科(处)考评,对县级征管科(股)的考评由市地负责。

  (二)考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在一个年度内,重点考核各地完成上级部署工作的质量。主要包括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项征管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局部署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质量;征管工作的信息交流等。

  二、考核评比的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一)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100分,占总分数的比重为10%)

  1.各市、地地税局主要领导重视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征管工作汇报,支持征管工作,能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60分)。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酌情扣分。

  2.市、地征管科(处)人员配备得力,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扎实有效(40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二)税收征管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100分,占总分数的比重为10%)

  1.能够正确贯彻实施《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时协调处理执法中遇到的问题(60分)。辖区内每发生一起因执法程序错误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败诉案件酌情扣分。

  2.能够正确贯彻执行省局制定的各项征管制度和办法(40分)。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制订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制度在全省推广的酌情加分,不按上级有关制度、政策办事或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三)省局部署工作的完成情况(100分,占总分的比重为40%)

  省局每年根据征管系统工作要点及总局要求,在不同时期内专项布置重点工作任务,依据全年布置重点工作次数,每项工作工作量大小确定所占具体分数。每项工作的考核办法为:报送时间占20分,每迟报一天扣2分;工作质量80分,分为3个等次,一等80分,二等70分,三等60分。不报送者本项不得分。

  (四)税收征管报表的编报(100分,占总分的比重为20%)

  1.报送时间(20分)。按照规定期限全部报送齐全者得20分。有一份报表没有按期报送好视同迟报,迟报一天扣2分,扣完为止。报送考核时间按当地驻地邮戳日期。如专人送达,以省局收到日为准。

  2.编报质量(60分)。应填列项目无遗漏、内容完整、准确、数字真实、章戳齐全(包括签字)及字迹清楚者得60分;填列项目不齐全、不清楚者每项扣2分;错填、勾稽关系错误,每项扣4分;与上年报表口径不衔接者每项扣4分;章戳不齐每项扣2分;报表不整洁,不按省局统一布置表式,酌情扣分。

  3.分析报告和文字说明(20分)。分析报告或文字说明内容充实,有情况、有建议、文句流畅、说明清晰者得满分,不符合上述要求者酌情扣5-10分,不附说明者不得分。

  (五)征管信息、经验交流(100分,占总分的比重为20%)

  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季工作计划,完成计划的措施、打算;工作中取得的经验、作法及对开展工作的建议;其他需交流反映的情况。

  1.按规定每月向省局报送1条以上信息者得60分(不含省局统一布置要求上报的材料),每少一次扣5分。所报信息能够指导全省征管工作,被省局采用的加10分,被省政府或总局采用加20分。

  2.及时报送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年终工作总结等日常工作情况者得40分,漏报、少报者酌情扣分。

  (六)征管改革等单项工作特别突出者酌情加分三、考评方法和奖励形式

  (一)考评方法考评的原则是“客观公平,实事求是”,其主要方式是对口计分与综合计分相结合,即省局根据上述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由各业务组分别计分,年终总评。

  (二)奖励形式四。年终省局对各市、地征管工作按得分多少,视情况评出征管工作单项奖或综合奖,予以表彰奖励。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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