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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5]101号

颁布时间:2005-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5]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4月25日 辽财预[2005]192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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