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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2004]14号

颁布时间:2004-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期,省局工作组在基层调研时发现,各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尚未启动。

  2003年9月,省局与省国税局联合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8号),今年3月下发了《云南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云国税[2004]56号),明确了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和要求。按照省局王局长的指示,年内要尽快抓好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为此,省局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快领导,搞好学习宣传,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统筹安排部署,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配合下,共同抓好落实。

  二、各地要按照《云南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选择适当的行业,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今年内评定面不低于总纳税户的2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面,以后逐年递增10%。

  三、评定信用等级实行公告、鼓励制度。对评定信用等级纳税户的信用等级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云南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激励:

  (一)对A级信用纳税人,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专项、专案检查以及税务案件协查等检查除外);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以自核自报为主,税务机关不再进行汇算;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相关资料齐全的,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纳税申报推行“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等优质的纳税服务措施。

  (二)对评定为B级的纳税户,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重点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三)对评定为C级的纳税户,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或税务稽查重点,对查出的问题,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处理;严格审核申报、验证、年检等报送纳税资料,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或实行取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填开等办法;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四)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局报告;各地州市地税局要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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