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2002-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机关各处、室、中心、局、杂志社:

  为配合省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机关计算机系统运行的管理工作,规范计算机应用,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计算机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的安全管理,依据《云南地税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各处、室、中心、局、杂志社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内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资产管理按照局机关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是实施本办法的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有关计算机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对局机关计算机设备及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五条本局计算机网络分为内网和外网两类。

  (一)内网,是指用于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的、与外部隔绝的楼内局域网。

  (二)外网,是指通过Internet服务商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分支网络。

  第六条为确保内网及外网的畅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对内网及外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和全面防范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责任

  第七条各处室所确定的信息管理员需具有一定计算机基础,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硬件、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的日常维护,以及业务软件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各处室的信息管理员应与信息中心保持经常性联系,积极配合信息中心的工作,全面了解、随时掌握本部门计算机运行情况;监督有关计算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予以通报,保证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第九条任何人严禁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擅自将未纳入管理的计算机设备接入内网或外网。

  (二)未经允许,私自删除、修改或增加网络协议、网络地址和网络配置等;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故意使用黑客软件或远程控制软件等带有攻击其它计算机性质软件;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反动、非法、淫秽信息或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活动。

  第三章设备使用

  第十一条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第十三条严禁擅自拆装或调换计算机硬件设备,不得随意插拔改动设备的网络线、连接线等。对计算机设备做日常维护工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禁止带电作业。

  第十四条各处室所使用的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在长时间不使用的情况下应关闭电源。长期不使用的设备应把电源插头拔离插座。

  第十五条爱护公用设施,防止因灰尘或水等杂物进入信息插座及电源插座造成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损坏情况的发生。禁止对信息插座及电源插座进行野蛮插拔。

  第四章网络安全与防病毒

  第十六条严禁使用与内网相连接或带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上网。

  第十七条严禁在与外网相连的计算机上编辑、存储、查看涉密文件。

  第十八条严禁各岗位人员以他人身份登陆并操作计算机,对使用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应经常更换系统口令,以防涉密信息的泄露。

  第十九条科学设置共享资源的口令及其用户访问权,防止非法用户对非授权数据的访问、使用和修改。

  第二十条对重要信息的通讯传递,应采用严格的加密保护措施,确保信息传输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新增网络计算机等网络共享设备时,必须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信息中心对其分配网络资源并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类型外来软件及数据使用前须由本处室信息管理员进行安全检测,未经检测的软件及数据一律不准上机。

  第二十三条发现病毒应立即停机并通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协助清除病毒,并对病毒产生和传播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隔离毒源。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须认真记录并上报局领导。

  第五章技术事故

  第二十四条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硬件故障、软件故障和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系统无法运行,影响正常工作,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件。

  第二十五条技术事故的防范原则:预防为主、及时处理,力争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六条技术事故的认定、处理由信息中心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进行。

  第六章责任与免责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危害的行为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利益造成危害的,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免于责任。

  第三十条由于小概率或偶发性故障,使用正确的程序处理后仍然造成损失的,免于责任。

  第三十一条符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其它免责条款的,免于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