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1998]118号
颁布时间:1998-04-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标准,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国税部门对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企业、校办企业的实际退税返还情况按半年进行统计,上半年于7月20日以前,下半年于次年元月20日以前书面报省国税局增值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