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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主管部门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云税四字[1991]295号

颁布时间:1991-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西双版纳州税务局:

  你局西税三字(91)第40号《关于对企业主管部门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三税。除此以外的单位(包括企业、个人)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应按规定征收三税。你州商业系统主管局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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