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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南省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0]38号

颁布时间:2000-05-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统一启用《湖南省税务代理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7月1日起,凡按规定手续批准改制或新设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各项税务代理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统一发票》。

  二、《统一发票》仅限于税务代理业务使用,实行专票专用,不准改作它用,也不准使用其他发票替代《统一发票》。

  三、《统一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设计式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报省地税局批准到指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统一发票》发票联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并用防伪荧光油墨套印“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号码。

  四、《统一发票》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保管和发放。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未成立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暂由市、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凭当地市、州地税局核批的发票请领单统一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并购买发票。各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凭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证》及准购量到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购发票,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发票准购手续的及未缴清税款的,均不得购买发票。

  五、各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库(柜)管理发票,按规定正确使用发票,所有税务代理收入须在发票中真实反映并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自觉接受地税机关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六、各级地税机关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定期和不定期对《统一发票》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取得、开具、保管、缴销发票的,由当地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对私自印制和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发票》的,取消税务代理资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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