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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湘地税发[2001]37号

颁布时间:2001-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孙建章同志任主任;黄达琴、钟世民、杨德光同志任副主任;周君吾、王艳娟、刘首凡、陈上东、刘绪东、杨米加、彭友山同志为委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彭友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级地税机关均应成立相应的审理机构。

  二、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

  (一)涉税金额标准省局暂定为20 0万元以上;市(州)局暂定为50-1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局暂定为20-30万元以上(有幅度的由当地自定)。

  (二)拟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税务案件。

  (三)争议程度较大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认为应由其审理的案件。

  三、提交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次年须下调标准,标准调整情况应报省局备案。

  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暂由各审理单位按总局规定格式自行印刷。

  五、各市、州局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省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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