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4]41号
颁布时间:2004-03-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4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湖南、陕西、重庆、上海、黑龙江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用的请示》(公司字[2003]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0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