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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字[2000]26号

颁布时间:2000-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函字[2000]1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企业地域范围问题有些老企业除在本省市范围内设立新企业外,还到其他省市设立新企业,为了兼顾操作和管理的要求,可以享受三线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企业原则上限于本省市范围以内,到其他省市设立的新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老企业设立多个新企业的问题一个老企业若设立多个新企业,新企业享受政策的税收数额计算办法继续按照财税字[1999]7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基数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全部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税收基数×全新新企业年销售收入/(全新新企业年销售收入+老企业年销售收入)新企业税收基数=全部新企业税收基数×(老企业对某一企业的投资额/老企业对全部新企业投资额)

  三、老企业占100%股份问题100%股份都归老企业的新企业,实际上是老企业的一部分,可以享受三线企业的税收政策,在操作时可以将其销售收入及应纳税额并入老企业一并计算应退税额,税额全部返还给老企业。

  四、兼并问题非二线企业被三线企业兼并的,如果丧失独立法人地位,不单独纳税,完全变成三线企业的一部分,可以由二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为保证地方利益,三线企业的税收基数应包括被兼并企业被兼并当年的税收实际入库数(可根据兼并当年税收实际入库数的月平均数测算全年入库数)。非三线企业被三线企业兼并后仍然保持独立法人地位并单位纳税的,不能享受三线企业的政策。

  三线企业被非二线企业兼并,由于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不再享受三线企业的税收政策。

  五、股份比例变动问题现行三线企业的优惠政策今年到期,为便于操作,返还办法在股份比例确定后原则上保持稳定。

  六、本通知所称老企业是指《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2号)所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新企业是老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形式设立的企业。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三线搬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财税函字[2000]29号)的规定,对列入《湖南省享受三线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名单》的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以按照财税字[1999]73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三线调迁企业设立的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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