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山东省国际税收研究会章程

颁布时间:1997-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东省国际税收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研究国际税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本会经山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为全省性社团,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受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双百”方针,认真贯彻新时期治税思想,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和外为中用原则,积极开展国际税收科学和学术交流,为税收事业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本会的中心任务是联系和组织税务界、财经界、学术界、教育界、企业界等热心国际税收研究的人士,共同开展国际税收学术与理论的研究、国际税收动向及其发展趋势的研究、国际间税收关系的研究、区域性改革服务,为征管改革服务。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习、宣传国家有关经济、财政、税收政策、法规,介绍外国税收动态,为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服务。

  二、总结税收工作经验,研究探索税收发展规律,为完善税制,加强征管和更好地开展税收工作寻求理论依据。

  三、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际税收经验,探索正确的解决途径。

  四、开展国际税收理论研讨活动,交流学术研究成果,编印、出版理论文集。

  五、开展有关税收的社会服务,承接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有关税收问题的调查研究、咨询服务、经济论证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总结、交流研究会工作经验,组织评议税收学术成果,建立学术奖励制度和奖励基金。密切同兄弟省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税务学会和本省有关社团的关系,指导各市地国际税收研究会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有志从事国际税收科学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和经济注册登记的市地国际税收研究会,赞同本会章程,履行了规定的审批手续,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各市地国际税收研究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省内各院校财政、税务教研室(研究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也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税务界、财经界、理论界、教育界、工商企业界和有关方面人士,凡赞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会议,热心国际税收研究工作,有一定研究能力,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著名的学者、专家和税务界的老前辈以及对税收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税务工作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聘请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六条会员入会均须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入会登记手续。

  团体会员申请入会时,应附送:1.设立研究会的批件或登记证的复印件;2.主要负责人简历和领导机构成员名单;3.章程(副本)。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时,应附送:1.本人简历;2.近期学术成果;3.本会两名理事的推荐信。

  第七条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六、有宣传税收政策、法规的义务;

  七、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提供信息撰写稿件,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的义务;

  八、有按期缴纳会费,监督本会财务收支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财务收支情况,听取并审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

  第十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四、讨论决定本会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可临时安排召开。其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布置检查本会工作;

  四、审批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五、召集理事会议;

  六、表彰奖励优秀的税收理论学术研究成果;

  七、讨论决定本会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具体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和组织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学术交流、宣传报告、咨询服务、会刊编辑等工作。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

  二、书刊出版发行收入;

  三、委托单位的课题研究费;

  四、业务主管部门的资助、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捐赠;

  五、本会举办各种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开支范围一、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调研、评选等各种活动支出;

  二、支付本会工作人员劳务服务的必要费用;

  三、补充本会所需的办公用品及购买各类资料支出;

  四、其它支出。

  第六章会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报省民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理事会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会终止时须事先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同意,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