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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60号

颁布时间:1998-06-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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