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04]16号
颁布时间:2004-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市属企业外迁和改制后税收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外迁和改制的市属企业每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除外,下同),在确保市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实行市和区、县(市)按比例分成。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调动积极性的原则。理顺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调动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二)保证既得利益的原则。以企业外迁和改制上一年为基期年,保证市基期年的既得利益。
(三)简便操作的原则。对所有外迁和改制的市属企业,税收分成范围、比例实行九个区、县(市)统一。
二、主要内容
(一)涉及的税种。本次分成的税种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企业每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四县〈市〉包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市内五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仍为市级独享)。
(二)涉及的地区。本次税收分成的范围涉及全市九个区、县(市),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体制暂维持不变。
(三)分享比例。市与区、县(市)分成比例按四六分成。
(四)基数计算。以企业外迁和改制上一年的税收市级实际入库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除外),加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收入之和为基数。
三、配套措施
(一)关于税收征管问题。外迁和改制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征管,税收级次为区、县(市)级,入区、县(市)级金库。
(二)关于收入上解问题。基数部分进入体制由区、县(市)上解市财政;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由市与区、县(市)按四六比例分成,市应得分成部分由区、县(市)财政每年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如果某年度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不到基数,则按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由区、县(市)财政全额上解市财政,区、县(市)不再参与分成。
(三)如遇中央、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调整,则由市视情况调整对区、县(市)的财政体制。
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长财预字[2003]8号和长政函[2001]98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