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9]55号
颁布时间:1999-06-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有关治理“三乱”的精神和部署,充分认识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全省地税系统规范收费管理工作归口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监察部门配合检查督促。
二、1999年7月底前,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力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过去已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超范围和超标准收取的,要立即退还;挪作他用或拆借的,必须全部清退;呆帐款项目须在接到文件一个月内,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以发票保证金抵缴罚款,办理手续缴入国库,不得另行处理。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地、州、市局要组织一次检查验收,省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对违反规定且不按时整改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和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等管理制度。各地过去制订的收费和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的管理制度(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