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2002-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依法治税的基本方针,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使全县税收征管工作做到群众满意、纳税人满意、社会各界满意,县政府同意在全县推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负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税负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戴子炎任组长,县政府助理调研员文炳亚任副组长,方则明、赵晓阳、汪喜亮、赵岳屏、郭政和、方显洪、刘国平、李岳阶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赵岳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税负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目标:
围绕“普及、巩固、规范、深化、提高”的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县城的税负公开工作在6月上旬前要全面落实,各乡镇税负公开工作在6月底前全面落实。要通过税负公开工作的推进,确保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征收过程中没有索拿卡要、没有人情税、没有关系税、没有转引税款,努力实现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公开税额,公平征收,规范运作。
三、工作程序:
1、业户自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典型调查。各征收分局、征收处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
3、定额核定。各征收分局、征收处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分户核定应纳税额。
4、张榜公布。各征收分局、征收处核定的税额,要在城区主要街道和乡镇所在地主要街道张榜公布,并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反映。
5、评议调整。在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各征收分局、征收处与各乡镇财税领导小组、工商所、个协私协及业主代表根据收集的情况进行评议,适当调整核定税额。
6、下达定额。各征收分局、征收处在与各乡镇评议调整的基础上,报县局集体审核后,逐户下达定额通知书,并将定额情况在办税大厅、城区主要街道或乡镇所在地街道张榜公布。
7、征收入库。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按下达的核定税额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凡逾期未纳税的,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并对未主动纳税户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各征收分局、征收处相应下达限期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在限期内缴纳的只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纳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有处罚结果及税务稽查案件均按月在办税大厅和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8、税务机关在年终对所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全年纳税情况在办税大厅、城区主要街道和乡镇所在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定税入库情况公开工作,是实施税收阳光工程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要由各乡镇财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及个协、私协等有关单位共同配合,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