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教[2002]47号
颁布时间:2002-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州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7号)和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的意见》(湘农税费改革办[2002]13号),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的应按高于60%的比例安排,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资金不低于10%。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教育资金”必须全额用于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危房改造和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顶抵财政预算安排给教育的其他任何资金。
二、“教育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按现行的教育体制由县(市区)集中掌握、管理和使用。对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实行专项调度,教育局要在银行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专款专用。
三、“教育资金”要确保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基本工资发放,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如有余额应安排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
四、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资金使用范围是:本县(市、区)由教育部门举办的农村小学、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以及相应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五、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要根据本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危房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原建设项目债务或挪作他用。
六、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应全额用于土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和实行工程的招标及预决算审计制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使用效益。
七、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要加大对“教育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进行一次督查。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每年底要将所辖县(市区)当年“教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下年的预算安排情况上报。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使用教育资金和发生了挤占、挪用情况的县(市区),要进行严肃查处。对挤占、挪用的,除限期纠正外,还要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