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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启用水利工程供排水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3]73号

颁布时间:2003-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水利(水务)局,省水利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文件规定,我省从2003年10月1日起,将水利工程供(排)水水费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全省统一启用《湖南省水利工程供排水统一发票》,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水利工程供(排)水水费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主动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凭税务登记证办理发票领购簿。

  二、凡我省境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利发电、城市环保等用水单位和用水户供应天然水及向排水受益单位、受益户收费时,应一律使用《湖南省水利工程供排水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不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及其他收据,其他任何收费均不得使用该统一发票。

  三、统一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黑色)、发票联(棕色)和记账联(绿色),规格为190mm&;#215;110mm.发票联必须使用防伪水印纸并加盖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四、统一发票由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批,到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五、统一发票委托省水利厅代为统一保管、发放,验旧购新;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领购统一发票时,要先提出申请,经市、州地税局签署意见后,到省水利厅领购。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购领统一发票,按上述原则到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使用单位出售统一发票时,应凭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购领簿》签注的数量进行发售,每次发售量不得超过半年用量,同时按照发票号码顺序记好台账,每半年须向同级地税部门报送统一发票领、用、存报表。

  六、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对统一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购、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对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水利工程供(排)水水费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是收费性质的重大改革,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税务、水利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水利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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