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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企业兼并破产中用税收抵扣银行呆坏帐损失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83号

颁布时间:1998-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企业兼并破产中用税收抵扣银行呆坏帐损失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7号)全文转发给你们,对其具体审批程序和操作办法按重地税发[1997]299号文规定办理。以上请即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企业兼并破产中用税收抵扣银行呆坏帐损失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8年6月1日     渝府发[1998]4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不予核销,该损失由银行在其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也作了明确规定。我市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国有工业企业兼并破产中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按照国家政策进行了合理的抵扣,但也出现了一些地方越权超范围抵扣金融机构营业税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对银行呆、坏帐损失抵扣税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破产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用税款抵扣,市级以上企业(含市级)

  必须按征管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市县级企业须报经区市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由同级财政返还。

  二、对已经发生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以国发[1997]10号文件下发的时间为界,以前损失的部分不予抵扣。

  三、银行在处理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形成的呆、坏帐损失时,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按市级和区市县级分别报经市政府和区市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允许抵扣或同级财政返还;否则不予抵扣,更不准自行抵扣。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和财税字[1997]10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扩大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五、企业兼并破产和银行放贷收息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应按市场经济方式运作。各级地方政府不应以行政方式直接审批、宣布企业兼并破产或对其债权债务的分摊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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