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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向农民收生猪空头税的紧急通知

川国税发[1996]53号

颁布时间:1996-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县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向农民收生猪空头税的紧急通知》(川办发[1996]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是产猪大省,上市生猪、猪肉的增值税是我省的一个重要税源。94年税改以来,我省部分地、县的区乡对上市生猪征收增值税采取向农民摊派、征收生猪空头税办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但违反税法规定,还增加了农民负担,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一、按照国家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征税、分散经营”的办法,我局已部署调查,研究改进我省现行生猪增值税纳税办法,以便更好地体现对农民自养自食或向收购单位和个人交售自养生猪不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和定点屠宰、统一纳税的原则。

  二、省局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府办公厅川办发(96)8号紧急通知的要求,结合省局年初部署的生猪增值税调查,对本地生猪增值税的政策执行情况,在今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检查。对发现的向农民收生猪空头税的情况,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请各地、市、州国税局将本地贯彻省府办公厅紧急通知,检查及纠正向农民收取生猪空头税的情况和生猪增值税政策执行的情况于今年6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三、生猪税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要多向当地党政领导作好税收政策的解释、汇报工作,按照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与此同时,各地要加大税收征管的力度,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生猪税收的征管,严厉防止偷、漏税行为发生,堵塞税收流失。

  以上请一并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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