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会法[1998]51号
颁布时间:1998-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工商局
各市、地、州财政局、审计局、经贸耍、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级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省会计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推动会计基础工作的开展,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会计账簿实行监管,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是会计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账监管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
各地区、各部门可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先行搞试点,在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四川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 例》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建账监管,即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实行定点印刷、定点销售,并统一加盖财政部门账簿监管专用章 的管理制度。
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统一由省财政厅设计。
第四条 建账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四川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建账监管工作,各市、地、州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建账监管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直属单位的建账监管工作。
各级审计、经贸委、税务、工商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建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印刷。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印刷由省、市、地、州财政部门指定印刷单位,并向印刷单位颁发《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证》。
各会计账簿印刷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账簿格式、数量及纸的克数印刷;(二)印刷单位不得自行销售会计账簿。
第六条 定点销售。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销售由省、市、地、州财政部门指定销售单位,并向销售单位颁发《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证》。
各会计账簿销售单位应代财政部门在《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上做好各单位每次购买会计账簿的种类、数量等记录。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印刷、销售会计账簿的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印刷、销售单位每半年向授予其印刷、销售权的财政部门上报印刷、销售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印刷单位持《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证》、销售单位持《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证》到发证财政部门进行年检。财政部门将年检合格的印刷销售单位予以公布。
第八条 建账单位购买会计账簿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即建账单位购买会计账簿时,必须向销售单位出具《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否则,销售单位不得售予。
第九条 《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的申领。各单位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申领《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申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经办人身份证;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6.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还应提供批文复印件;7.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 《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证》、《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证》及《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统一由省财政厅印制,省、市、地、州、县(市、区)财政部门颁发。
第十一条 会计账簿启用实行财政监章 制度。各单位从账簿销售单位购得会计账簿后,应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在账簿上加盖“***财政厅(局)账簿监管专用章 ”后方能启用。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将半年及全年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打印一套,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封签,加盖账簿监管专用章 .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启用的会计账簿,必须妥善使用和保存,以备查验。各单位只能设立一套合法会计账簿,不得在账外设账。
第十四条 已建账的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持有关证件按财务隶属关系到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新建账的单位,应依法在设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按财务隶属关系到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依法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0天内,持有关证件按财务隶关系到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查账时,对未加盖财政部门财簿监管专用章 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一律不予认可。
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年检,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查账和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经贸委、税务、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应按本办法检查各单位是否建账,使用的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本办法,对不符合本办法的会计账簿,应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由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有关部门按《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 例》及有关规定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各印刷、销售单位未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吊销其《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证、》、《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证》。印刷单位自行销售会计账簿的及销售单位违反规定销售会计账簿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外,并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更换新账时,财政部门对该证进行年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