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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

浙民工字[1994]147号

颁布时间:1994-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民政厅

各市、地、县(区)民政局、税务局:

  最近,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民福发(1994)18号文联合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通知》认为:为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更好地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国务院决定在税制改革后,仍然保持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的连续性。这对于发展福利生产,稳定社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通知》着重指出:新税制实行几个月来,福利生产总体发展形势较好,残疾职工情绪基本稳定。但是在新形势下,又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一些地方没有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钻分税制的空子,将非福利企业的利税大户与福利企业合并,目的是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使中央税大量注入地方。

  2、一些私营或合伙企业仅招收了几个挂名的残疾人,定期或不定期的发一些生活费,便打着集体福利企业的招牌,享受优惠待遇,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落入个人腰包。

  3、一些地方财政、民政部门没有严格遵守福利企业减免税的使用规定,擅自将此款项挪作行政经费等,加重了福利企业的资金困难,阻碍了国家优惠政策的落实。

  4、冒牌福利企业屡查不绝。这些企业或不安置、或少安置残疾职工,虚报残疾人就业比例;或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挂名,不上岗;有些地方甚至给残疾人多处挂名,多处计算比例,骗取国家的税收照顾。

  5、有些福利企业办厂方向不明确,没有根据残疾人的特点选择生产门路,或不给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劳动岗位,在生产设备、劳动保护、环境改造、福利待遇等方面也没有体现福利企业的特点。

  6、部分地区福利生产管理关系不顺。多头管理、多头收费等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增加了福利企业的负担,限制了福利生产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通知中提出“今年各地要对现有福利企业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清理,坚决打击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对检查清理的范围、时间和步骤、标准、程序和要求、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问题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福利企业的行为,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省在3月份至6月底已对各类福利企业按福利企业的标准进行了全面检查清理和重新确认,各项要求基本上与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通知精神相一致,因此不再作重复全面检查清理。对《通知》指出的问题,由各地自行对照检查。

  二、对在检查确认中清理出来的假冒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清缴其历年来的全部减免税款,上缴国库。限期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任何优惠政策。

  三、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非福利企业利税大户与福利企业合并,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待遇,干扰分税制的实行。对各类福利企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严格把关。一经发现上述情况,要给予严肃的处理。福利企业之间的合并、分立和更名,在上报省民政厅审核确认时,必须附上企业上年年底前的工商、税务登记副本、福利企业证书和财务年报,否则,一律不予确认。

  四、对本文下达前已按规定程序确认的新办福利企业,由各市地民政、税务部门上报省税务部门备案。对本文下达以后新办的福利企业,必须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由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印制的新办福利企业申请表,附办厂的可行性报告,经当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及同级税务部门核实,报经市(地)、省级民政、税务部门检查确认后,当地民政部门方能下文批准成立。凡未按程序规定通过省一级民政、税务部门检查确认者,当地民政部门一律不予批准,税务部门一律不予税收优惠。

  五、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各级税务部门应当严格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不得违反规定或自行变通。

  六、对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应有专人保管,不得为其他企业虚开代开。如有虚开代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清缴已返还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各地民政、税务部门要选派专人,组成工作班子,互相配合,协调行动,搞好工作。并要求认真填写好随文附表,在9月10日前由县(市、区)直接报省民政厅、省税务局。

  上述通知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民政厅和省税务局。

  附件:社会福利企业检查确认汇总表一份、新办福利企业申请表一份(略)

  抄报: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办公厅抄送:省税务局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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