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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渝国税发[2000]53号

颁布时间:2000-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财税字[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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