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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废止]

粤财法[2003]57号

颁布时间:2003-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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