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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包干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3]69号

颁布时间:2004-03-30 11:25:03.000 发文单位:沈阳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项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2000〕34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文件中关于企业实行差旅费包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差旅费包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差旅费包干的范围

    企业实行差旅费包干范围限于“长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短途交通费”、“长途通讯费”。企业可以采取对上述范围内全部费用包干和部分费用包干两种办法进行差旅费包干,差旅费包干方案应根据出差地区的差异,设定合理的包干标准。

    二、差旅费包干审批所需资料

    企业申请实行差旅费包干,需提供“差旅费包干申请报告”、“差旅费包干方案”、企业上年或以往年度出差到不同类别地区的差旅费实际支出凭证及相关资料,填报“差旅费包干审批表”(一式三份)。企业“差旅费包干方案”要按出差到不同类别地区制定不同的差旅费包干标准。

    三、差旅费包干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

    企业申请实行差旅费包干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报市地税局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请实行差旅费包干审批时,要参照企业上年或以往年度出差到不同类别地区的差旅费实际支出情况,本着合理的原则对包干额度予以调整审批,对同类包干办法的审批标准应基本统一。

    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差旅费包干审批资料,主管地税机关要在每年4月30日(2003年6月30日)前审批结束,并将“差旅费包干审批表”(1份)、企业“差旅费包干方案”报市局(所得税处)备案。

    四、差旅费包干的审查和确认

    对经批准实行差旅费包干企业的差旅费支出审查确认时,应以出差人员的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等真实合法的票据和有关资料为依据,据以证明出差人数、地点和天数,以此确认差旅费包干费用支出。

    主管地税机关要在审批和检查工作过程中注意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和完善差旅费包干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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