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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的公告

深国税告[2006]5号

颁布时间:2006-03-16 11:26:27.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社会公布。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追征税款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截止2006年2月28日的非正常户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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