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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4]257号

颁布时间:2004-11-03 15:43:37.000 发文单位:沈阳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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