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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2]22号

颁布时间:2002-03-21 13:59:01.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的农业特产税减免问题,待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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