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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3]22号

颁布时间:2003-03-11 08:45:28.000 发文单位:沈阳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3〕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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