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6]271号
颁布时间:2006-06-16 13:15:29.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湛国税发〔2006〕54号)收悉。关于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申请认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公司经营的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气和瓶装液化气的供应主要是经过购进原料、运输、过滤、排污、净化、储存、调压、加臭、网管分(装)销等环节,管道气从液态变成气态,并提高了其燃烧性能和泄漏敏感度。同时,该公司从事燃气管道设施的设计、建设和安装等业务,今后将以管道天然气的供应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同意认定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