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245号

颁布时间:2006-06-28 13:12:43.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截止日期为2006年7月31日,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启用日期为2006年8月1日。

  二、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缴销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底,国税机关库存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辖市国税局集中处理,登记造册、办理销毁手续;企业已购买尚未使用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监督其剪角作废。

  三、我省承印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定点厂暂维持不变。

  四、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二联抵扣联不用,此联暂由销货单位留存。

  五、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使用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统一使用总局提供的免费开票软件);关于税控功能方面,待总局有通知后再另行布置。

  六、本通知到达后,各地要及时与当地车管部门沟通、协调,并转送一份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给当地车管部门。

  七、各地要作好宣传工作,及时将有关要求告之纳税人,确保换版工作顺利进行。

  八、各地须在7月12日前向省局征管处报送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申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