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4]81号
颁布时间:2004-06-18 15:27:2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省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保险中介机构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时启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原使用的地税部门监制的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
二、《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集中印制,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于每年11月份向省地税局(征管处)上报次年的《统一发票》(电脑版、手工版)用量计划。省地税局集中印制后,由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领购并逐级发放,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管理。2004年下半年用票计划由各地于6月25日前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三、地税部门是实施《统一发票》的主管机关,保险中介机构应按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规范操作,接受各级地税部门的监督管理。各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对《统一发票》实施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各保险机构与保险中介机构应妥善解决,并及时报告安徽保监局。
四、启用《统一发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因此,全省各保险机构与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兼业代理)必须对《统一发票》的实施推广应予以高度重视,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五、地税部门要与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强化对《统一发票》的监管,及时查处与纠正《统一发票》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切实保障《统一发票》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