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所[1999]248号
颁布时间:1999-09-30 10:02:56.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省盐业部门提取的碘盐基金可否税前扣除的请示》(葫地税所〔1999〕137号)收 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 基金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的,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现答 复如下:
一、中央碘盐基金25元/吨,是经国务院批准收取的列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因此对盐务 部门收取的这项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时允许税前扣除。
二、省碘盐还贷基金20元/吨,是省财政物价等部门批准收取的专门用于偿还碘盐项目贷款 的基金。但从新税制实行后,税前还贷政策已经全部取消,因此对盐务部门收取的还贷基金 ,应按税收规定征税,企业交纳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省盐务局管理费5.9元/吨,省盐务局无固定经营收入,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维持日常管 理活动,其从下属各盐务局提取的管理费,经报批后允许税前扣除,但省盐务局的管理费多 年来一直未报税务部门审批,因此对省盐务局收取的管理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 时不允许税前扣除。1999年度管理费经报批后,可不征税。
四、中央管理费1.1元/吨,国家税务总局从未批准提取此项管理费,因此对提取的中央管理 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五、地区物价平衡基金3元/吨。为减轻贫困边远地区农民负担,可给予照顾,免征企业所得 税,企业缴纳时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