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04]91号
颁布时间:2004-04-15 15:57:07.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市区各分局:
鉴于省地税局创办的《税收科技》已经停刊,有的分局咨询遗失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挂失手续等有关事宜,现就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普通发票及税务登记证件,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现利用纳税人申报遗失的普通发票及税务登记证件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为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税务登记证件,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秩序,对我市地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发生被盗、遗失情况的,除逐级上报外,统一在《马鞍山市广播电视报》和地税《税务公报》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
三、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登记证件范围
(一)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各类普通发票;
(二)发票准购证;
(三)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包括涉外税务登记证件);
(四)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五)企业办税员证;
(六)其他票证。
四、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程序
(一)纳税人发生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登记证件情况后,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发票被盗的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的情况说明(被盗普通发票及税务登记证件要另附公安机关出示的被盗证明等相关材料),责成纳税人填写“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备案,由纳税人携带“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一份到马鞍山广播电视报广告部办理刊登“被盗、遗失声明”事宜,费用由纳税人与马鞍山广播电视报广告部直接结算。其地址位于雨山中路广电大厦东二楼(农工商隔壁),联系电话:2360888.
五、主管税务机关凭广播电视报上刊登的“被盗、遗失声明”原件,按有关规定为纳税人重新办理领取《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补开或补购发票等手续。
六、刊登“被盗、遗失声明”收费标准
(一)在《税务公报》上刊登免费。
(二)在《马鞍山市广播电视报》刊登,经与报社协商,具体标准如下:
1、税务登记证,每本200元。
2、发票遗失6份以下(含6份),每份50元;7份———25份,每次300元;26份以上,在300元基础上每份加收5元。
3、发票领购簿遗失,每本200元。
七、请各主管分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全面及时为纳税人服务。
附件: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