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04]140号
颁布时间:2004-08-04 14:51:43.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务必抓紧抓好。
二、在县局、市区各分局(所)的办税服务厅,增设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并贴上“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字样,统一办事全市企业纳税户税务行政许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增设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并贴上“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字样,统一办理全市企业纳税户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三、市局将统一制作有关税务行政认可的事项、依据、数量、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告栏,各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醒日位置公示。
四、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市、县局统一刻制。行政许可专用章在办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使用,各单位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
五、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除当场做出的以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没有法定期限规定的,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执行。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每月初前3天,各单位应将上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项目、内容,结果等在办税服务厅内公示。
七、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制作各类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下达文书时,需附《文书送达回证》。
八、税务行政许可审核纳入税收法制员的审核范围,各单位法制员按照本单位发生税务行政许可数量的10%进行抽审。
九、各单位要加强税务行政许可窗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保证窗口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市局将于近期对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和内部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税务行政许可知识专门培训。
十、市局将在三季度组织开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