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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废止]

皖财税法[2004]588号

颁布时间:2004-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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