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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安徽省地税系统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4]322号

颁布时间:2004-06-23 15:31:04.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了便于税务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和收费票据管理,省地税局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启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新版“安徽省地税系统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专用收据”采用涂碳纸印制,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将陆续印制发放各地使用。各地现有采用普通纸印制的旧版“专用收据”可延用至2004年7月31日。自2004年8月1日起,原先发放的旧版“专用收据”一律停用。

  二、各单位要加强新版“专用收据”管理,严格填用要求。一是“专用收据”仅限于税务机关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税务登记证费和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时使用。二是各单位要给手工填票人员配备填开票证垫板,防止造成废票。三是手工填开时,“金额合计(大写)”栏要顶格书写,其间不能留有空格,填写“金额”栏应使用千位分隔符(,)。四是一本票证不能混用手工和计算机两种方式填开。各单位要根据省地税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手工填开票证进行单独管理,对违反上述填用要求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三、各县(市)地税局要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办法》规定,于2004年8月15日前对各基层征收单位停用的旧版“专用收据”进行集中清理,核对号码及数量,登记造册后上缴各市地税局,由各市地税局集中销毁。各市地税局于2004年9月15日前将销毁清册上报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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