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4]42号
颁布时间:2004-03-29 11:25:21.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优良税收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局决定,2004年5—6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对外国企业向我省销售设备及转让技术缴纳涉外地方税收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向我省销售设备及转让技术的外国企业(包括在我省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尚未离境的业务人员), 引进设备、技术的省内企业。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外国企业2002—2003年向我省销售、转让技术缴纳涉外地方税收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外国企业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测试、技术培训等劳务的,是否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省内引进企业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转让先进技术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或由省内受让企业代扣代缴;省内企业引进设备、技术的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省内企业引进技术、设备时,是否按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如有问题,及时通知国税部门。
三、检查时间
4月份,各地到当地发改委、商务、外管、公安、海关等部门了解有关外国企业向我省销售设备及转让技术的具体项目、金额情况,进行业务培训和税法宣传,做好充分准备。5、6月份,全省统一开展专项检查。7月10日前,各地将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建议上报省局。
对外国企业向我省境内销售设备、技术的税收管理关系到国家的税收主权、 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公平和我省税收环境在国际上的形象,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附件:2004年全省引进设备、技术专项检查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