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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意见的补充通知

马地税函[2004]98号

颁布时间:2004-07-15 16:27:48.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意见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4]3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当涂县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以及申请减免其他地方各税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当涂县局自行审批。涉外地方各税和超过10万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减免税管理程序上报市局审批。

  县局在办理减免税后20日内,须向市局报送减免税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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