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04]202号
颁布时间:2004-12-14 13:46:53.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按照省局统一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于2004年12月13日起开展2004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现将年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市局成立年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刘鲁舟局长任组长,魏海勇副局长任副组长,尹艳、乔增良、杨剑华、谈自成,张斌、王琨、范坤任成员。各单位也应分别成立工作组,把年审工作作为年末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确保工作质量。
二、年审范围:截止2004年12月底我市已认定的所有自开票纳税人均需参加年审。
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登记际市地税局网站(WWW.ahma-1-tax.gov.cn)自行下载《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副本、车船行驶证、《发票领购簿》、当期财务报表、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等有关资料,接受审查。
三、工作安排
年审工作由分局(县局)自查和市局抽查两个阶段组成:
分局(县局)自查阶段由12月13日至30日。分局应组织人员对所辖自开票纳税人认真开展年审,逐户写出审查记录,并初拟年审意见,在31日前随分局年审总结一同上报市局征管科。
市局抽查阶段在2005年1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市局抽调人员对部分自开票纳税人进行复查,并最终确定年审结果,公布合格与不合格纳税人名单。
四、年审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的要求执行: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年审人员应对照年审内容,详细审查纳税人有关帐簿、证件、资料,做好年审审查底稿。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税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五、在年审工作中,如审定自开票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一)不能满足国家税务总局认定自开票纳税人的各项基本条件的;
(二)自有车辆以前在其他单位名下,至年审之日止没有完成车船行驶证、营运证等证件过户手续的;
(三)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特别是列支非自有车船费用的);
(四)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五)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六)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运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运发票或未提供货运劳务而虚开发票的;
(八)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的(包括车船的人、承包人、承租人);
(九)不能正确使用发票开具软件和数据信息采集软件,连续2个月不能按时报送相关数据或数据检查不能通过的;
六、其他事项
(一)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的,市局将发放《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年审合格标志。
(二)年审中,对自开票纳税人有偷税、抗税等情节严重行为的,应及时报市局征管科予以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对年审不合格且违章情节较轻的,暂缓通过年审,视违章程度,分别给予1-3个月的期限整改。整改期间收缴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代开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办理,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三)自开票纳税人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但能在年审期间主动交代并及时挽回税收损失的,呆以对其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一律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四)自开票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审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七、工作考核。年审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凡经市局复查,发现自开票纳税人不符合认定条件而主管分局审合格,或分局年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按岗位责任制有关规定考核扣分。对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串通,骗取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由经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略)
2、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审查底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