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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财税法[2004]225号

颁布时间:2004-04-08 10:59:12.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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