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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部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皖财税法[2004]929号

颁布时间:2004-10-22 15:45:38.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海关: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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