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04]176号
颁布时间:2004-11-16 17:12:19.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扶持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有涉税事宜由各区创业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办理。各区创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做好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引导和管理;各区主管税务机关要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区创业服务中心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领购发票,建立发票分类、分户账簿,记载分户用票的数额、金额,按月盘点、核对领购、发售、结存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发票使用月报表》,按季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基本情况表》(表格附后),并认真主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
三、各区创业服务中心自身取得的应税收入应依法纳税。
四、各区创业服务中心可以按照规定给辖区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具发票,第一次开具发票的单位需出示《马鞍山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证书》、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付款单位和个人证明(需盖付款单位公章)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职工人数在7人以下(含7人)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连续3个月营业收入超过5000元的;职工人数在7人以上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连续3个月营业收入稳定增长, 已具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等规模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应直接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含领购发票和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六、各区创业服务中心内非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应单独接受税务管理,依法纳税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领购发票暂不列入税务行政许可范围。
附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基本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