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04]118号
颁布时间:2004-06-04 11:31:28.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教育局
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税收和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民办教育机构的税收和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领取民办教育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有关证件包括民办教育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财会人员会计证以及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
二、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民办教育机构使用的发票分为两种,学历教育收费使用《马鞍山市民办教育专用发票》(学历),非学历教育收费使用《马鞍山市民办教育专用发票》(非学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也应当使用此发票。《马鞍山市民办教育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其中发票联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棕字印刷。
三、各民办教育机构要维护民办教育专用发票的严肃性,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违规使用收据以及其它非法票据,不得用于非办学性质的收款,也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作他途,否则,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学杂费(培训费)和书本资料费等其它费用在发票上要分项单列。
四、各民办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主动接受地税机关的税务管理,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地方各税。教师及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予以代扣,并按月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认定。
五、为便于管理,全市所有民办教育机构由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分局统一征管,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不再代征税款和负责发票的领发。
六、全市所有已领用《马鞍山市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于6月20日前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于6月25日前将未用完的发票送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缴销,从6月26日起到主管地税机关购领发票,申报缴纳税款。
七、地税机关与民办教育办学的行业主管部门市教育局要加强协作,共同规范对民办教育办学的管理,主管地税机关每季度向市教育局社管办提供民办教育办学单位的收入情况,社管办应对民办教育办学单位和个人注销税务登记进行把关,要求民办教育办学单位和个人在注销办学许可证时,必须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已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否则,社管办不受理。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使用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的通知》(马地税[1999]19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马地税[2001]201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