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04]184号
颁布时间:2004-11-17 17:03:55.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安徽省普通发票样本(2004年版)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1号)要求,对全市范围内的地税普通发票进行统一换版。现将发票换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发票换版涉及所有种类的地税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统一式样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
二、新版发票设置12位分类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
三、新版发票自2004年11月1日开始陆续启用,各单位在11月1日之后应当向用票单位发售各类印制完工的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全国联运行业货物统一发票除外)。2005年1月1日起,所有旧版发票全部作废并一律停止使用。
各单位和纳税人在领取和发售旧版发票时,要根据本单位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按需定量领取和供应,减少因旧版发票的废止而作废大量发票。
四、各单位应在2005年1月30日前对纳税人使用的地税普通发票进行清理,2月底前清点收回纳税人未使用的整本旧版发票,填写《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并按发票号码顺序打捆,随同统计表、纳税人填写的《发票清理报告表》和《发票缴销登记表》报送市局征管科统一缴销。对未用完的整本旧版发票,在未填开发票的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字样或剪角,交由纳税人保管。
对非正常户、注销户、停歇业户等纳税人的发票未及时进行清理核销的,各单位应尽量将散存在纳税人手中的发票收回上缴市局,否则应对这类发票进行盘点,将发票视同“作废”登记造册,报送市局备案,市局将在《税务公报》进行统一刊登。
五、各单位在办理缴销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和有奖税控发票时要严格审核发票兑奖联的完整性,对擅自刮开、损毁刮奖区域、违规兑奖的用票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
六、各单位对冠名发票印制单位要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旧版发票的清理销毁宣传解释工作,在2004年11月30日前将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的计划数量报送市局征管科。
七、当涂县局应在11月20日前将需印制的各类地税普通发票的计划数量报送市局征管科,市局将及早安排印制任务,确保新版发票的及时供应。
八、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发票换版工作,广泛宣传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借发票换版的契机,将本辖区的发票进行彻底清理检查,与尚未签订发票管理责任书的纳税人补签,做好发票交旧供新、验旧供新等工作,保证新旧发票的顺利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