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04]131号
颁布时间:2004-07-19 15:41:57.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地税普通发票使用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在我市试用四年多来,纳税人的遵从程度明显提高,税务人员的管理责任心也进一步增强,有效的加强和规范了发票管理工作。但随着发票管理模式的改革,发票式样的不断更新,原有的《责任书》内容需要进行补充完善;少数单位管理偏软,发票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地落实,重税轻票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如拒开发票或以收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内容不实、借用发票、混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为建立健全发票管理责任制,规范内外部发票管理,市局对原有的《责任书》进行了修订,并就使用《责任书》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将及时开展跟踪检查,提高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监控能力,形成全社会依法用票,群防群治的有利局面。
一、对于新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在第一次领购发票前,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与其签订《责任书》,告知责任。
二、对于已经签订旧《责任书》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利用发票大检查的契机,认真对照,加强对其发票知识的宣传和指导,换签新的《责任书》。
三、对于目前尚未签订《责任书》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与其补签《责任书》,明确责任。
附件:《地税普通发票使用管理责任书》样式发票使用管理责任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明确用票单位、个人和主管地税机关各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责任书。
第二章 发票的领购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方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地税机关严格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用票种类、购票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并于领购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一次性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主管地税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三条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审核购票单位和个人经营许可范围、核定购票种类及用票数量,及时对用票单位和个人进行发票知识的宣传、辅导,告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发票管理具体规定。
第四条对验旧购新或以旧换新供应发票的用票单位交验的已用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必须认真审核其开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据实申报税款,如发观问题,及时处理。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用票单位的发票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发票准购数量。
第五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每月申报期内持报税IC卡:携带红、废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发售窗口查验。
第六条外地来我市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且已经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因经营需要领购发票的,必须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按规定收取发票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方可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第七条实行定额发票管理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先交税,后供票的征管程序,凭当期的完税凭证和《发票领购簿》方可购买发票。
第八条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主管地税机关以外的单位、个人购买、借用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印制
第九条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量大的单位,可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带有本单位名称的专用发票,按规定建立发票内部领、用、存帐簿。
第十条自印发票的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印发票的书面申请、发票样式,填写《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再次申请印制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及《发票清理报告表》。
第十一条自印发票单位应制定发票使用及管理制度,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存查,并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地税发票使用月报表》。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第十二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白条、收据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严禁开具假发票。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作废发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存,不得涂改、撕毁。严禁使用过期作废的发票。
第十四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地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开由本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并在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地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外来建安企业应当使用本市建安业发票,不得开具外地发票。
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开具使用,禁止跨市、县(区)使用发票或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第十五条用票单位和个人利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地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用税控收款机身份卡采集数据,打印发票汇总表、部门清机报表,并携带身份卡、发票汇总表、部门清机报表、红、废发票和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报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其实际开票金额。
第十七条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得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非法凭证如收据、白条、假发票等入帐,不得自行填开发票入帐,不得要求开具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等发票内容。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发票登记簿,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地税发票使用月报表》。
第五章 发票的保管
第十八条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认真妥善保管发票及发票领购簿。若发生发票或发票领购簿丢失,应于丢失或发现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及时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十九条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购簿,不得擅自毁损,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条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销毁手续。
第六章 发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发票管理,并适时对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自查,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二条对自印发票或通过计算机、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和实施下岗再就业优惠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合理地安排税务人员上门辅导,检查发票使用、保管情况,并形成辅导检查记录。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使用地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有困难请与主管地税分局或市局征管科联系,以便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以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发票管理具体规定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主管地税机关与用票单位或个人各保留一份。如发生用票单位经办人、责任人变换或税务登记机关变更,应重新签定本责任书。
主管地税机关发票使用单位(公章)
管理人员: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