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4]389号
颁布时间:2004-07-30 14:43: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执行范围的请示》(宣地税[2004]92号)收悉。对请示中提到的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内的10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购置费用,除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外,是否可以计入当年的技术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问题。根据《中国税务》(2004年第6期)答复纳税人请示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支出,属于“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可以并入当年的技术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