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4]526号
颁布时间:2004-11-22 14:20:46.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宜地税[2004]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据调查,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在开发区建设征地中承担拆迁还建任务,由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还建房进行立项,并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建设,双方签订“委托代建协议”,还建房工程实行总金额包干,委托方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政府委托的还建房,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工程完工后仍交还委托方由其负责拆迁户安置工作的情况,根据营业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上述行为属于受托代建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规范代建管理,准确核算其应收取的合理的代建工程管理费。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的,一律就其收取的代建工程价款全额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