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04]192号
颁布时间:2004-12-02 14:55:45.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4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需通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门市开票管理系统”(与“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系统”为同一软件)开具。
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分局(局)启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的《代开统一发票》,原由马鞍山市地税局监制的《地税局通用发票》作废。
二、单位和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代开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与开具发票存根联一并存档;代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提供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有效证件、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经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方可予以代开。
三、单位和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代开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可就近在市区任一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代开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在接受发票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
四、各分局(局)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发票号码,实行双向注号。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地税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台帐,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次或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五、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应使用计算机开具,确保开具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可以手工填开,但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同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专用章)。
六、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欠缴税款拒不缴纳,被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倒买、倒卖、借用假发票,经查实被依法停止发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七、《马鞍山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市地税局门票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马地税[2002]15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八、各分局(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征管科联系,市局将及时总结,适时修订《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门票征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