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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58号

颁布时间:2007-01-26 13:30:49.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各区局应对核定经营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送达《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核定经营收入未达起征点通知书》(ZS148,附件),该文书为电子文书,请各区局自行编号打印后加盖区局公章送达纳税人。

  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无需进行分月汇总申报,但年终后分月汇总申报应包括停业期。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核定经营收入未达起征点通知书》(ZS148)(略)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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