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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49号

颁布时间:2007-01-24 10:04:12.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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